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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8年8月28日  金山区刑事律师   http://www.shljgdlaw.cn/

  2012年9月14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该《评审准则》分总则、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技术要求5部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目录

  1.总则

  2.参考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5.技术要求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直接参加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和技术辅助人员。

  授权签字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

  质量负责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人员。

  技术管理者: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人,负责机构的技术运作并提供相应资源。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分支机构: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设立的分部,该分部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资金、人员、设备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其分部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外部信息:指可能被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检测、检查或者其他与鉴定相关的信息。

  4.管理要求

  4.1组织

  4.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4.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4.1.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4.1.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4.1.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4.1.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4.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4.1.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4.1.11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2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文件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4.4外部信息

  4.4.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

  4.4.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

  4.4.3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并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应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

  4.4.4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注明。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

  4.6.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程序。

  4.6.2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应当包括鉴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时限,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

  4.6.3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双方书面确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

  4.7

文章来源: 金山区刑事律师

律师:刘建国 [上海金山区]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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