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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

2018年7月25日  金山区刑事律师   http://www.shljgdlaw.cn/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文章来源: 金山区刑事律师

律师:刘建国 [上海金山区]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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